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为继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现就我省2007年前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积极推进国家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提出我省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至2007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38%,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进一步降低,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能源合同制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省里重点抓好1200余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配齐管好能源计量器具,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至2007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由2004年的1345吨标煤下降到1.14吨标煤(当量值),下降15%。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抑制交通用能疾速上升势头,控制使用高耗油汽车,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和使用。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同时,在杭州、宁波等主要城市和绿色小区开展节能65%以上工程试点,推行节能节地型住宅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五)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公用设施、宾馆商厦以及居民住宅要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至2007年,推广绿色节能灯具600万只(套),改造600家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电系统。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室内空调温度提高(降低)1—2摄氏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16摄氏度。 (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按国家“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试点省”的要求,推进大中型水电和风电基地建设,发展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沼气和利用地热。至2007年,全省新建5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城市新增太阳能热水器70万平方米,农村新增75万平方米。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一)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化实施《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工程,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措施,建立一套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提出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的指导性意见,逐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二)推进城市节水工作。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逐步更换现有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加快供水漏损管网改造,至2007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比2004年降低2个百分点。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各类建筑施工、绿地浇灌和景观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