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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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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体制,合理有效配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二)兼顾资产使用效益与公众利益。合理确定各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标准,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和整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转让及收入收缴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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