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水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水县府发〔200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吉水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吉水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县政府政务公开长廊及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五) 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九)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 救济途径; (十一) 投诉电话。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行政许可举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负责受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并设立举报公开电话。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九条 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