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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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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秦政办[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办[2005]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起草的《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乡级公路及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其养护内容及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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