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建立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建立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宁德市建立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意见 食盐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必需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食盐用盐安全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我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防止和杜绝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研究,现就建立宁德市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安全用盐的重要性,要以今年5—8月开展的全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成效为基础,进一步履行职责,完善食盐市场监管机制。充分认识建立食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人口素质、民族繁荣和国家昌盛,因此,必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在盐业市场监管中应负起总责,县级政府负第一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机制的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格局,确保食盐市场长效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认真搞好协商协作,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和联合专项整治,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盐业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并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