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