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监察部等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55号文件,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6月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速改善省城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范围、重点及要求 在巩固2003、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太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经委关于取缔关闭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设施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3号,扩大清理整治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噪声、生态破坏和其它环境污染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至今仍没有解决的,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 2、对所有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对2003年以来多次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关停;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出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煤矿、采石场等矿产开发的监管,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和汾河流域水环境专题检查整治 1、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