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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 〔2005〕 2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宿州市2005-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

  为推动我市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卫基妇发(2002)115号)和《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保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加强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逐步实行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面,防止和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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