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西藏自治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凡进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