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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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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西藏自治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第三条 凡进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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