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5]11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已在陕西建设网全文公布,下载地址:陕西建设网政策法规/建设厅文件。
http://www.shaanxijs.gov.cn/fujian/xftl.doc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于8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信访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厅办公室。
联系人: 蒋万泽 电话:029-87294019
电子邮箱:bgs@shaanxijs.gov.cn
传 真: 029-87294030
陕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负责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建设厅办公室是省建设厅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制度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方式,并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章,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省厅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