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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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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07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或参与办理补充社会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按险种分别记账,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保障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比例、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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