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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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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5〕12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以来,新乡市市区面积从187平方千米增加到346平方千米,各县(市)、城镇面积也有较大增加,城镇化水平从20.32%提高到了31.72%,超过了全省28.9%的平均水平。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城镇周围的农村和城市中的村庄逐渐消失,大量老地名不复存在,新的地名随之产生,对地名规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地名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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