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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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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
松政发〔2005〕36号


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县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企业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和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农民合法经济利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减避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和管理,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接轨国际”的思路,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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