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委、办、局,各专业投资公司: 为加强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道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昆明市财政局 二ΟΟ五年八月十八日 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道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道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昆明市道路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昆明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新、改、扩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资金是指纳入昆明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如BOT模式等)进行建设的道路项目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以及道路建设全过程中涉及资金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道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道路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发改委负责道路项目的立项,确定项目的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局是道路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资金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审计局依法对道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建设资金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检查道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投资计划,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