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5〕178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南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南府办〔2005〕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桂政办发[2005]65号)的通知要求,为推动我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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