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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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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烟专[2005]148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烟专[2005]148号

 

 

各市县局:
  现将《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和查处非法生产、非法进口、非正规渠道购销烟草专卖品,制假烟机设备,制假作坊,原辅材料,假冒商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举报并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属实的违法烟草专卖案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金来源

 

  第四条 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案件的奖励金从各级烟草公司的专卖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罚没款必须足额上缴财政。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财政部门划拨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打假专用经费必须全部列入专卖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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