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我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4]119号)文精神,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省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 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 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