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0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州政府部门包括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州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派出机构。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州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州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州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州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