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政发〔2005〕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