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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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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开发投资较快增长,住房结构逐步改善,消费需求持续旺盛,市场供给稳定增长。从整体上看,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目前房地产投资增幅偏大、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5)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规划调控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地结构。合理设置规划设计条件,使城市土地的供应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努力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各市、州、县(市、 区)要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对居住用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要明确开工与竣工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违约责任。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b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来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市、州、县(市、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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