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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猪链球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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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猪链球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16号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猪链球菌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南昌市猪链球菌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链球菌病,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患有类似链球菌病临床症状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猪链球菌病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二、疫情确认
  猪链球菌病的疫情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师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猪链球菌病疫情的,符合败血型、脑膜炎型和淋巴结脓肿型猪链球菌病之中任何一型临床症状的,可确认为猪链球菌病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必要时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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