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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检和工资使用手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岗位报告》。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当年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情况;每季15日前,报告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变动情况。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提前10日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以便就业服务部门为其提供求职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劳动者时,应向就业服务部门及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发布单位基本情况,招工岗位、数量、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信息,不得随处张贴、发布用工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发布招工信息,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发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招,到职业介绍机构现场招聘,通过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招聘等途径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4.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到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许可后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的人员,应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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