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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43号/沪价费[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申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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