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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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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5〕1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龙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全市饮用水水源,确保让群众用上放心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永久性告示牌。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及实施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
 
  第七条 生活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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