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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 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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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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