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川办函(2005)39号),为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密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