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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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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 [2005]209 号
【发布日期】 2005-08-20
【实施日期】 2005-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政字 [2005]209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是国家第二大煤炭资源储量和生产省区,煤炭工业是自治区的支柱产业。“十五”以来,我区煤炭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小煤矿数量多、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煤炭产业整合发展目标
  (一)到 2010 年,全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 0.3 以下,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下降到 0.1 以下,地方煤矿下降到 0.8 以下;矿井全部实现正规回采,煤炭资源回收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到 90% 以上;单井采煤规模达到 30 万吨 / 年以上;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主要产煤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全部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实现瓦斯联网监控。
  (二)到 2010 年,全区建成 2 个年产 1 亿吨以上、 4 个年产 5000 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基地,新建井工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 120 万吨;全区煤炭生产能力达到 5 亿吨,煤炭洗选比重达到 60% 以上,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 50% 左右,建设重组 4 个 5 千万吨级、 7 个 1 千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三)调整煤炭生产结构,努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到 2010 年,全区煤矿总数控制在 600 处之内,其中年产 45 万吨以下小煤矿控制在 200 处之内,年产 30 万吨以下小煤矿基本关闭。
  (四)到 2007 年底年,产 10 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 70% 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回采。 2010 年底,正规回采的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 90% 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 75% 以上,矿井资源回收率达到 60% 以上。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克服对安全形势盲目乐观,特别是资源基础条件比较优越地区的安全生产麻痹思想,真正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意识。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矿,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煤矿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必须肩负起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
  (六)加强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建设。
  1 、建立全区统一的煤炭行业管理监管体系,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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