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海西州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9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城市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二、救助对象 申请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