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闽建房[2004]30号)转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闽建房[2004]30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住房困难住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第四条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泉州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决策和监督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