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四条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