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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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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1
【实施日期】 2005-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内党办发〔2005〕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方案。对已公告的195处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各有关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杜绝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二、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公告关闭的117处小煤矿和确定关闭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哈尔乌素矿区24处及阿拉善盟蒙宁交界处8处小煤矿,在规定时限内彻底关闭。有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按“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组织验收。
  三、各盟市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由政府牵头,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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