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宁市防空袭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5〕1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第九条关于“城市防空袭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制定。根据城市人口、战略地位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的变化,城市防空袭方案每五年作一次修订,但特殊情况除外。”的有关规定。我市已于2000年3月对原《南宁市防空袭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家人防办备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重要目标的变化,根据自治区人防办的年度工作要求,今年我市将对《预案》进行修订。为使我市《预案》按时、按质完成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案》修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