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 宁政〔2005〕文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做好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服务工作,使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到我市改革开放的成果,根据《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精神,现将我市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一事一议”集资,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事一议”集资酌情减免。 二、各级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