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国资委监管的所出资企业所属的全部国有产权转让均应报市国资委审批。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二、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用净资产量化安置职工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执行。 三、涉及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机构是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批准权限的所出资企业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