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区、东城开发区、东风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