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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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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5〕2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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