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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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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8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召开重庆市民族工作会议暨重庆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委副秘书长罗庆宏、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为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民宗委为成员单位。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
  (二)将市级部门、驻渝部队划分为19个推荐系统,每一个系统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荐工作(见附件1)。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推荐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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