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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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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5]165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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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特制定《吕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吕梁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使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市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讲求实效。
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保护对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指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1、文化表现形式,即各种门类和形态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民间工艺、民俗礼仪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众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传统庆典等。
  保护范围: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指在民众中长期口耳相传的神话、传说、史诗、叙事诗、故事、歌谣、说唱等传统语言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表演活动。
  2、传统艺术:包括传统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各种民间艺术和传统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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