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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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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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