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我局制定了《甘肃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规范我省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运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实现既定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为: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上级机构既定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
  (三)保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法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系统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