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乌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3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暨试点工作启动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区居民意愿,因势利导;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区居民受益。
  (二)任务与目标。
  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区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2005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区居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区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乡、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区居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农区居民的参保意识,努力扩大覆盖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