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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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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8号
为规范出口拼箱货物通关秩序,提高物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我关对从事出口拼箱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及报关企业规定如下:
一、从事拼箱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和货代公司应在开展业务前向海关进行备案,并满足与海关联网传输电子数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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