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甬卫发〔2005〕95号


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