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小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的通知 赣煤安字[2005]157号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两年,我省煤矿死亡事故逐年下降,而因设备、材料、所引发死亡事故和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有关的事故呈上升趋势。我省小煤矿安全装备起点低,多数煤矿不懂得安全装备标准,造成一些矿井安全装备选型不够合理,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装备虽多次改造,仍不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了尽快提升我省小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小煤矿安全装备、设备、设施等提出以下基本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企业采购和使用的产品,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必须具有煤矿安全标志。如瓦斯检测监控仪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甲烷断电仪、自救器;提运设备中的人车、矿车、绞车、罐笼、箕斗、防坠器、防跑车装置、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等;矿井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煤矿用阻燃电缆、电气设备;隔爆水袋(槽)、锚杆、钻机、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及其他管线或设备材料、爆炸材料等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及存在重大隐患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采购时一般应订立合同,明确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的责任,并要求供货方提供盖有红公章确认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二、煤矿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系统及瓦斯监测系统的改造应当经过设计,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符合原煤炭工业部标准。 1.矿用提升绞车滚筒直径一般应在提升钢丝绳确定后选择。提升绞车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417条等相关规定,提升绞车滚筒的最小直径与缠绕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60;提升绞车滚筒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值,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井下不小于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