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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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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各类乱收费,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积极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的影响,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城市仍然存在出租汽车供求矛盾突出、市场管理不力、劳动用工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加之近期燃油价格上涨,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控制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确保与公共汽车等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方式,以资产为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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