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