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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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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宜府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防止严重环境违法生产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监发[200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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