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职责 (一)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责。其基本任务是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的范围,在现阶段是全市的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三)市和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是: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组织全市重大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向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监督、检查、评估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培训督学,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