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5〕181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1号


  为了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和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及时、足额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