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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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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5〕115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阳新县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下统称大病医疗救助),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审核医疗救助对象,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和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时拨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加强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县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落实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救助政策。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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